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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資訊五年免稅最新修正張貼時間:2009.01.29 立法院會議近日經表決,三讀修正通過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條文」,公司自去年七月起到今年底止,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,得依相關規定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 屬於新投資創立者,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日起,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;屬於增資擴展者,自從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日起,連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,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但以擴充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。 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公司,得由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,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;其延遲期間,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,最長不得超過四年。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,應為一會計年度首日。 不過,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,於去年七月起到今年底期間的投資,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,且公司免稅要件、適用範圍、核定機關、申請期限、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 經濟部次長施顏祥於條文初審時表示,免徵收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,但獎勵措施可刺激經濟活動及就業機會,將帶動其他稅收,包括營業稅、個人綜合所得稅等。 相關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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