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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免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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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98年01月29] 立法院會議近日經表決,三讀修正通過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條文」,對五年免稅相關條例進行修正:適用五年免稅的公司,得由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,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;其延遲期間,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,最長不得超過四年。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,應為一會計年度首日。

[97年10月30] 日政院院會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,對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,在今年七月一日至明年底期間新增投資,提供五年免稅優惠,預估可帶動新增投資金額約新台幣五千億元,有助刺激景氣復甦,帶動經濟成長。

經濟部97年9月19日發佈「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,提供5年免稅之租稅優惠」

經濟部高層昨(8)日表示,有關五年免稅獎勵投資一案,擬設免稅上限、但不設投資額度門檻;為提高獎勵效益,將訂定免稅利益不得超過投資金額的條件。

經濟部高層指出,製造業與相關技術服務業未來適用促產條例五年免稅的優惠,必須要97年7月至98年間的新設公司或是增資才能符合資格,要達到這項要求本身就是個條件,因為要在這段時間新設公司或是增加資本額相當不容易,因此並沒有再訂定門檻的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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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年免稅最新修正

張貼時間:2009.01.29

立法院會議近日經表決,三讀修正通過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二條文」,公司自去年七月起到今年底止,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,得依相關規定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

屬於新投資創立者,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日起,連續五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;屬於增資擴展者,自從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日起,連續五年內就其新增所得,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,但以擴充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。

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公司,得由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,二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;其延遲期間,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,最長不得超過四年。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,應為一會計年度首日。

不過,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,於去年七月起到今年底期間的投資,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,且公司免稅要件、適用範圍、核定機關、申請期限、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

經濟部次長施顏祥於條文初審時表示,免徵收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,但獎勵措施可刺激經濟活動及就業機會,將帶動其他稅收,包括營業稅、個人綜合所得稅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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